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京市雨花区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负责人朱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贤智,该副行长。被执行人南京经纬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安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洪泽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法定代表人安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江。本院接受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的委托,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2015)宁商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江苏洪泽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洪泽县东九道北侧、东五街东侧房地���。次日,江苏洪泽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8822688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江苏洪泽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洪泽县东九道北侧、东五街东侧房地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江苏洪泽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江苏洪泽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并自行承担办理产权过户所发生的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吴淮清执行员 孙亚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