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执611号

张德学申请执行邵诗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学,邵诗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学,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邵诗莹,男,汉族,霍林郭勒市霍煤退休管理局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张德学申请执行邵诗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裁定:从2016年7月份开始每月在被执行人邵诗莹工资卡中扣留4000.00元,扣足40365.00元为止,扣款存入张德学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