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林青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青山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允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