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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135号

陈学亮与林青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学亮,林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林青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青山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允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