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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925民初338号

刘凤岐与付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凤岐,付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338号原告刘凤岐,农民。被告付占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岐诉被告付占江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刘凤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占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凤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岐撤回对被告付占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刘凤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