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338号原告刘凤岐,农民。被告付占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岐诉被告付占江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刘凤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占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凤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岐撤回对被告付占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刘凤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