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38号
原告:申某
被告:颍泉区泉颍街道办事处徐庄小学原告申某与颍泉区泉颍街道办事处徐庄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于 冲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
申某与颍泉区泉颍街道办事处徐庄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38号
原告:申某
被告:颍泉区泉颍街道办事处徐庄小学原告申某与颍泉区泉颍街道办事处徐庄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于 冲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