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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379号

安阳市宝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彪、平罗县嘉和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宝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武彪,平罗县嘉和炉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379号原告安阳市宝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477号。法定代表人郝利娜。被告武彪,男,成年。被告平罗县嘉和炉料有限公司,地址:平罗县太沙工业区2号公路。法定代表人梁玉琴。安阳市宝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武彪、平罗县嘉和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市宝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娅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