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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47号

申请执行人单既章与被执行人任守刚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既章,任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单既章,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江源区月牙泡街道。被执行人任守刚,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申请执行人单既章与被执行人任守刚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江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6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雷

审判员  宋启华

审判员  孙增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