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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120号

临沂宏昌建筑公司与临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社区村委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仲裁委员会(2010)临仲裁字第34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社区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雁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天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