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仲裁委员会(2010)临仲裁字第34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社区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雁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天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