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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330号

何洞木与何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洞木,何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30号

原告:何洞木。

委托代理人:谢任,电白区陈村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天丽,电白区陈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洞木诉被告何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洞木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洞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洞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何洞木负担。

审 判 长  黄豪新

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

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铸诚速 录 员  赖心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