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4执184号张某甲、张某乙:本院已立案执行姚某甲、姚某乙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限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1月16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洪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