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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4589号

石永萍与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永萍,郭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589号

原告:石永萍,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郭鹏,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石永萍与被告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石永萍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永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石永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石永萍负担。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杨生明

人民陪审员  耿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