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70号原告吴炳坚。被告吴长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坚与被告吴长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炳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坚撤回起诉。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吴炳坚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张军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毅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