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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70号

吴炳坚与吴长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炳坚,吴长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70号原告吴炳坚。被告吴长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坚与被告吴长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炳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坚撤回起诉。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吴炳坚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张军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毅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