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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564号

潘伟金与化州市官桥镇六堆砖厂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伟金,化州市官桥镇六堆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潘伟金。委托代理人许耀超,系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立传,系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化州市官桥镇六堆砖厂,经营地址:化州市官桥六堆村委会,经营者:林正爱。申请执行人潘伟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化州市官桥六堆砖厂仲裁一案,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院作出的化仲院案终(2015)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第一项:被申请人化州市官桥镇六堆砖厂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潘伟金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23047.9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5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通亮

审 判 员  张 锋助理

审判员  陈志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