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5号原告袁朝述,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代福,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身份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朝述与被告杨代福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朝述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朝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朝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朝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袁朝述负担。
审判员 杨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