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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15号

袁朝述与杨代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袁朝述,杨代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5号原告袁朝述,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代福,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身份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朝述与被告杨代福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朝述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朝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朝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朝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袁朝述负担。

审判员  杨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