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30号
原告:何洞木。
委托代理人:谢任,电白区陈村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天丽,电白区陈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洞木诉被告何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洞木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洞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洞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何洞木负担。
审 判 长 黄豪新
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
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铸诚速 录 员 赖心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