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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66-1号

陈桂萍与四川网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桂萍,四川网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萍,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四川网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何玉春,公司总经理。陈桂萍与四川网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陈桂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四川网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某一账户的存款140000.00元,某二账户的存款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邦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