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34号原告曾佑国,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连芳,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晓琴,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小峰,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佑国与被告张斌、张晓琴、张小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曾佑国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佑国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