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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34号

曾佑国与张晓琴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曾佑国,张斌,张晓琴,张小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34号原告曾佑国,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连芳,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晓琴,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小峰,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佑国与被告张斌、张晓琴、张小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曾佑国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佑国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