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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310号

张某某、周某某等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31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生。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6日生。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2月13日生。张某某、周某某诉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诉河南省豫北棉纺织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娅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