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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23号

罗根元申请执行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扣划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根元,魏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罗根元,男性,1966年8月25日出生,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608252936,住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家村11组。

被执行人:魏宏,男性,1988年9月17日出生,2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0917693X,住内江市东兴区双桥乡李家村4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宏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