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罗根元,男性,1966年8月25日出生,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608252936,住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家村11组。
被执行人:魏宏,男性,1988年9月17日出生,2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0917693X,住内江市东兴区双桥乡李家村4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宏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