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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初字第03107号

赵永成与韩东海、叶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永成,韩东海,叶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3107号原告赵永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平瑞,居民。被告韩东海,居民。被告叶玉林,居民,住涟水县涟城镇西湾巷*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碧剑,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永成与被告韩东海、叶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平瑞、被告韩东海、叶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孙碧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永成诉称,2014年8月,被告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月息5分,被告叶玉林提供了担保,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韩东海辩称,借款20万元属实,但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叶玉林辩称,在借条上签名属实,但不应对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韩东海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应被告韩东海的要求将15万元通过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转账给被告叶玉林,并在两被告所在公司江苏象富百货有限公司刷卡5万元。2014年8月16日,被告韩东海、叶玉林重新向原告赵永成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永成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今借人:韩东海担保见证人:叶玉林2014.8.16”。2015年4月10日,被告韩东海再次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永成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今借人:韩东海2015年4月10日”。后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韩东海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应当归还所借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东海归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被告韩东海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至2015年4月10日再次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该利息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但现原告只主张被告韩东海支付总的利息为7万元,经计算,至判决生效时,7万元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叶玉林在金额为20万元借款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叶玉林就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叶玉林就7万元利息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

本院认为,7万元的借条中无被告叶玉林的签名,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叶玉林在被告韩东海向原告借款时知晓该笔借款存在利息,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韩东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永成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万元,合计27万元。被告叶玉林对其中的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韩东海、叶玉林负担2150元,被告韩东海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