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珍,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吕胜,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王凤珍与被告吕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凤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吕胜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珍未实现债权33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229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倩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应卓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