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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71号

徐某某甲贺刘某某、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徐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甲,刘某某,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徐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71号

原告:徐某某甲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某乙原告徐某某甲贺刘某某、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徐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保山

审 判 员  胡学亮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