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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46号

民权县林七乡红雨建材经营部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民权县林七乡红雨建材经营部,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46号原告民权县林七乡红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民权县。代表人王红雨,负责人。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民权县林七乡红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30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争议方式为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工程所在地也是双方的合同履行地。2015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补充,协议履行地为商丘宏宇钢材市场,应视为是对双方钢材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的变更,而商丘宏宇钢材市场所在地属于商丘市梁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司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