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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859号

包哲兴与陈林、丁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哲兴,陈林,丁幼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59号

原告:包哲兴。

被告:陈林。

被告:丁幼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哲兴与被告陈林、丁幼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哲兴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哲兴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哲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