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59号
原告:包哲兴。
被告:陈林。
被告:丁幼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哲兴与被告陈林、丁幼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哲兴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哲兴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哲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