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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83号

孟红玉诉肇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红玉,肇德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83号原告孟红玉,女,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肇德君,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退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红玉诉被告肇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红玉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红玉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红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孟红玉承担。

审判员 景 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宁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