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885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义朝,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谢海滔,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义朝、谢海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义朝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谢海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晃执行员 郑 统执行员 郑婉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