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22号拟稿人:签发人:合议庭成员: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女,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新树街******号。被执行人李树英,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林石化矿区服务部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站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新树街炼油厂住宅87栋2单元30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与被执行人李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树英银行存款25,800元,申请执行人张玉英领取执行款25,525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李树英承担。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冯 锐
审 判 员 苏向彬助理
审判员 姜云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