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20-1号申请执行人涂莎莎。被执行人成曦。被执行人陈晓莉。被执行人周玉琴。被执行人朱成瑶。被执行人谭浪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成曦、陈晓莉、周玉琴、朱成瑶、谭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曦、陈晓莉、周玉琴、朱成瑶、谭浪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曦、陈晓莉、周玉琴、朱成瑶、谭浪华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8748.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