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0号原告季海燕。被告上海微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钏。
原告季海燕与被告上海微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经邮政专递投递,显示信件已签收。本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上午9时,直至2月23日9时25分,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不利的后果。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依法应按放弃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