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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340号

吴某与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40号原告吴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袁大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毓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