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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648号之一

刘克正与刘凤兰、刘克斌、刘克发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克正,刘凤兰,刘克斌,刘克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克正,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航道局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二道街28号702室。申请执行人刘凤兰,女,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医疗器械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刘克斌,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电信局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刘克发,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电信局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号。申请执行人刘克正与被执行人刘凤兰、刘克斌、刘克发继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法院作出(2015)外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克正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徐学锋

审判员刘德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