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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885号

董聚才诉赵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聚才,赵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885号

原告:董聚才,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赵敏,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聚才诉被告赵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聚才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聚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聚才负担。

审判员  陈东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