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885号
原告:董聚才,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赵敏,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聚才诉被告赵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聚才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聚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聚才负担。
审判员 陈东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