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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40号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4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出生。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艾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