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4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出生。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艾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