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祖彩芳。申请执行人耿德仁。被执行人孙兆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兆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8000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5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玲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