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89号

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与张旺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张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代表人张占军,组长。委托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旺平,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与被告张旺平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辉

人民陪审员  白占青

人民陪审员  李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