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代表人张占军,组长。委托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旺平,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与被告张旺平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野县新甸铺镇套楼村第15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辉
人民陪审员 白占青
人民陪审员 李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