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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30号

曾伟罚金一案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恢30号关于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对罚金的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银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伟执行,被执行人曾伟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3000元;2、对本案执行费的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0503执恢30号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