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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046号

刘高明与邱新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高明,邱新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046号申请执行人刘高明,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邱新新,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刘高明与被执行人邱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邱新新应偿付申请执行人6295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责令被执行人邱新新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新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高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新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刘高明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29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新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 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