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执字49-1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站前路交口光大国际广场C区,组织机构代码59141444-X。
被执行人: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新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6497399-1。
被执行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8411-2。
被执行人:齐美龙,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杨海云,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李阳英,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唐可平,男,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齐美龙、杨海云、李阳英、唐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皖01执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海云名下位于上××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海云名下位于上××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秀群
代理
审判员 李叶润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圣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