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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01224号

李金壮与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鹏兴环保锅炉设备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金壮,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鹏兴环保锅炉设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李金壮,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鹏兴环保锅炉设备厂。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壮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鹏兴环保锅炉设备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鹏兴环保锅炉设备厂提出上诉,本案需等待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完结后再审理,故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谢荣坤

审 判 员  张璇璇

人民陪审员  简振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