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68-1号原告徐岩,女,1953年11月3日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代理人邵文丽、付丽艳,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曹新山,总经理。
原告徐岩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毕春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