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77号原告王在英,女,193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启会,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黄国兰,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黄启怀,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英与被告黄启会、黄国兰、黄启怀赡养纠纷一案中,由于起诉非原告本人意愿,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江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