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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350-1号

黎明与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明,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黎明,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水泉路。被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04720.90元(其中本金695367.23元;执行费9353.67元);二、被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兰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