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绍和,农民。被执行人郭文年,农民。被执行人杜兰启,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08)安管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郭绍和、郭文年、杜兰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兰启之妻马京梅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庵上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兰启之妻马京梅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庵上支行账户907091000010102854465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兴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