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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商初字第303号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唐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二九一农场六委二十一栋122号。法定代表人邢xx,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军,男,汉族,职业不祥。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告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对唐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二九一分理处帐户存款人民币6100元进行保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夕华独任审理。因案件复杂,于2015年11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杨夕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王丽、徐君竹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国珍到庭参加诉讼,唐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7月18日中止诉讼,于2015年11月25日恢复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唐军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6月8日、6月15日、6月29日、7月5日从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赊购化肥、农药,共计欠款5963元。经多次向唐军索要款,唐军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唐军偿还欠款5963元,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0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变更为4629元。被告唐军未答辩。原告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据:1.《欠据》5份,证明2011年5月31日、6月8日、6月15日、6月29日、7月5日被告唐军欠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化肥、农药款本金共计5629元。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被告唐军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2,被告唐军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1年5月31日、6月8日、6月15日、6月29日、7月5日,被告唐军从原告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处赊购化肥、农药:大巴顿7袋每袋155元,欠款1085元,实收980元,尿素13袋每袋98元,欠款1274元,实收1235元,水稻除草剂6袋每袋15元,欠款90元,稗服45袋每袋4元,欠款180元,氯氟草脂8袋每袋20元,欠款160元,奇芸15袋每袋2元,欠款30元,莎稗磷3瓶每瓶12元,欠款36元,大巴顿7袋每袋150元,欠款1050元,实收910元,氮钾7袋每袋180元,欠款1260元,实收1190元,稻杰1瓶欠款80元,尿素5袋每袋135元,欠款675元,灭草松1袋欠款18元,逐锐3袋每袋15元,欠款45元,以上欠款合计5629元。唐军于2011年7月5日给付欠款1000元,唐军欠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化肥、农药款4629元。

本院认为,原告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军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要求唐军支付化肥、农药款4629元,应予以支持。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要求唐军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应从2015年6月16日主张权利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0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唐军支付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丰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化肥、农药款4629元,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0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8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杨夕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徐君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