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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恢50号

胡再望与欧阳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再望,欧阳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胡再望,男。被执行人欧阳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再望与被执行人欧阳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欧阳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胡再望以被执行人欧阳炳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剩余本金5006.34元及债务利息,同日立案,当日被执行人欧阳炳自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840元。本案实际应执行本金5006.34元,债务利息833.66,本次恢复执行到位5840元,现全部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继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依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