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1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浩,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侯铁男,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教育局,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凝,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里增,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志浩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由赵智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谢宏、
审判员王耀锋(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志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志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志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智
审判员 谢 宏
审判员 王耀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席红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