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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字第1147号

刘志浩与沈阳市浑南区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志浩,沈阳市浑南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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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1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浩,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侯铁男,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教育局,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凝,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里增,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志浩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由赵智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谢宏、

审判员王耀锋(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志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志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志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智

审判员 谢 宏

审判员 王耀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席红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