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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09号

徐某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09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95年8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继春

代理

审判员  钱 奎

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