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09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95年8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继春
代理
审判员 钱 奎
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