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周洁,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高振学,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艾玉华,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赖立东,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周洁、高振学申请执行艾玉华、赖立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公证处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乌证经字第157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洁、高振学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艾玉华、赖立东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艾玉华、赖立东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周洁、高振学未受偿金额为307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10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