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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035号

周洁、高振学与艾玉华、赖立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洁,高振学,艾玉华,赖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周洁,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高振学,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艾玉华,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赖立东,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周洁、高振学申请执行艾玉华、赖立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公证处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乌证经字第157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洁、高振学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艾玉华、赖立东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艾玉华、赖立东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周洁、高振学未受偿金额为307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10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