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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23号

宋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3号原告宋某某,男,1971年3月5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屈原管理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东塘镇石涧村**组。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4337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337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价值2433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