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3号原告宋某某,男,1971年3月5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屈原管理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东塘镇石涧村**组。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4337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337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价值2433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