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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恢15号

于某某与彭某某划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兰民一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某某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雪明 来源: